第二,凶嫌的杀人行为,不只是创作。更准确来说,凶嫌并非单纯透过命案来表达自己,而是透过命案,去扮演另一个人。
命案现场所呈现的美学、气味结构与仪式配置,并不完全属于凶嫌的“原创”风格,而是高度学习、模仿、内化后的再现。
这代表凶嫌长期、系统X的观察某一特定对象莫怀孜,并且在心理层面逐步将“成为那个人”视为自我完成的一部分。
第三,原先侧写中提到凶嫌具有极度自恋与优越感,认为自己的美学与气味感知超越他人。
这一点需要修正为凶嫌的自恋,并非建立在“我b所有人优秀“,而是建立在”我和她莫怀孜是一样的“之上。这是一种带有崇拜、嫉妒与认同融合的心理结构。
凶嫌不是要被世界看见自己,而是要被世界认为另一个人莫怀孜。
第四,原先他们推测,凶嫌对受害者存在病态的理想化与占有慾,现在看来,受害者并非凶嫌真正的情感投S对象。
受害者们更像是用来完成场景、构成画面、支撑角sE的“必要元素“。
凶嫌对受害者本身,未必有深层情感连结。真正被凝视、被崇拜、被模仿的,只有一个人?莫怀孜。
最后他们必须承认一件事,凶嫌仍具备足够的心理洞察与美学素养,才有办法误导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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