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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84章 全境禁毒 (5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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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禁毒律的罚刑极重,盖因禁毒司由太尉府设立,具体执行亦交由郡兵体系,故适用的为军律而非民律。

        汉初数朝讲究与民生息,尤是文帝朝以降,朝廷数度降低民律刑罚,废除了诸多残酷肉刑,各类罪行的刑度也大为减轻。军律却是不同,若是触犯了军律,挨军杖是轻的,杖毙斩首倒还算干脆,腰斩车裂在汉军里也屡见不鲜。

        总之汉军有自成一体的刑罚体系,军律非但极为严苛,判罪行刑也与民律有极大的差异。

        后世诸多影视和文学作品从明清两朝取材,无视朝代差异,那是极为偏颇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汉代的官制颇为独特,县府的编制较少,县令偶尔还会断案,然若不服县府断罪,再往郡府递状求告,就细分为掌断罪决狱的决曹掾史和主辟讼事的辞曹掾史。

        意即是说,兴讼和判罪的官员是分开的,类似后世的法官和检察官,郡太守鲜少亲自断案,就如同朝堂之上,皇帝也鲜少会亲自为大臣定罪,多是交由廷尉府主审,御史府从旁监察。

        然触犯军律者,则有类似“先斩后奏”的判罪方式,或可称为“不讼而刑”,尤是出兵在外时,将帅可临阵处决触军律者,日后再补奏公府乃至皇帝。

        禁毒律既是交由军队体系执行,也就适用军律制度,故无论王侯权贵还是庶民百姓,皆不敢轻忽此律。

        禁毒律写明,汉境内禁止私种罂粟,凡种十株以上者,枭首抄家,凡种百株以上者,夷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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