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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,主管审核中书省的决定,并有权驳回。尚书省的长官是尚书令(太宗时废尚书令,另设左右仆射),僚属有左右丞,左右司郎中等,是执行机关,负责执行中书、门下二省的决定。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,他们共同商讨国家大事,共同对皇帝负责。六部即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。吏部主掌官吏的考核与升降,户部主掌户籍及赋税,礼部主掌礼仪及科举,兵部主掌军事,刑部主掌刑法诉讼,工部主掌土木工程。各部长官都称尚书,直属于尚书省,每部又领四司,计24司,分别执行中书、门下二省制订的政令。
唐代的监察机关为御史台,长官是御史大夫,负责纠察百官,权力极大。
唐代的地方统治机构,基本上是州县两级制,州设刺史,县设县令。刺史每年一巡属县,考课官吏,访询治安,催督赋役,保举人才。县令主一县之事,县以下有乡,乡以下有里,里是最基层的政权单位,置里正一人,辖百户左右,其职责是检查户口、劝课农桑,检查非违,催驱赋役,对人民进行直接统治,是唐朝皇帝统治人民的得力工具。
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,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重大意义。各级政权组织比较谨严,分工比较明确,和过去相比更有利于皇帝集权。
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。唐初,经隋末战乱,人口减少。武德初年仅有200余万户,不及隋朝最多时户数的四分之一。由于缺乏劳动力,大量土地荒芜,在这种地广人稀的情况下,唐政府要保证赋税收入,稳定政权,就必须把流亡的人口固定在土地上,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。为此,唐朝继承了北魏、隋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,并稍加损益,颁布全国。
武德七年(公元624年)四月,李渊颁布均田令,规定:对百姓授田,丁男(21岁~60岁为丁男)和18岁以上的中男(满16岁为中男)各授田一顷,其中口分田80亩,永业田20亩,老男(60岁以上为老男)、笃疾、废疾者授口分田40亩,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,这些人若作户口,则每人授永业田20亩,口分田30亩,尼姑、女冠(女道士)各授田20亩,工商业者减丁男之半,一般妇女、部曲、奴婢不再授田;对贵族官僚授田,有封爵的贵族按品级的不同授给不同数量的永业田,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,授田数量由100顷递降至5顷,在职官员从一品到八、九品,受田数由30顷递降到2顷,有战功的勋官也分别受田30顷至60亩不等,此外,各级官吏还有职分田,其地租作为官俸的补充。官府有公廨田,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;对土地买卖,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,可以自由出卖,百姓在无力丧葬时准许出卖永业田,若百姓从人多地少的狭乡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,亦准许出卖。
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,要实现真正的“均田”是不可能的。但均田令的颁布,还是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唐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,还实行了租庸调制。它初定于武德二年二月,修订于武德七年四月。租庸调制规定:凡是受田的农民,每丁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,叫做租。又随乡土所产,每年交纳绢2丈、绵3两,或交纳布2.5丈,麻3斤,叫做调。还规定每丁每年要服役20天,如不亲自服役,可每天折绢3尺或布3.75尺,叫做庸。如果政府额外加役,加役15天,免调;加役30天,租调全免。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30天。唐代的租庸调和隋朝相比,以庸代役的条件放宽了,从而使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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