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为亚里巴苏丹国并不是大明的藩属国,更不是什么诸侯,所以呢,大明和他们交往自然和诸侯藩属不同,在大明的文化体制之中,自然是高出蛮夷一等的,况且这些还是“不受教化的化外蛮夷”所以,条约上的文字自然也见不到什么友好啦、协商啦。
不过尽管如此,还是有些场面化的文字,比如什么为了和平之类的字眼,当然这不重要,重要是条款。
第一,割让穆桑达姆;
第二,向大明赔偿商人损失以及军费共一百五十万两银元;
第三,大明商人可以在亚里巴苏丹国自由行商,苏丹国需要保护明商。
第四,苏丹国不得向大明官商征税,不得阻挠大明官商的自由贸易。
第五,大明臣民在苏丹国犯法,要交给穆桑达姆的大明官府审判。
第六,当然是在要设立租界,这个可是大明的传统啊,长崎不就有大明的租界吗。
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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