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明律》是从洪武元年开始编纂,由李善长、刘基主持立法,至洪武七年而成,同年颁布实施。
为了便于百姓和司法官员理解,同年又制定了《律令直解》,算是《大明律》的司法解释,并颁布实施。
《大明律》成之后,洪武二十二年和洪武三十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,同时又废除了其他榜文和禁例,并规定决狱以此为准,算是确定了《大明律》为明朝基本法的地位。
朱元璋死后,因其“严禁嗣君变乱成法”的规定,《大明律》便再无修订,不过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,弘治年间又制定了《问刑条例》,作为《大明律》的补充。
从此,明朝便形成了法律和条例并行的司法制度,从中也能看到一些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子。
其后,嘉靖朝和万历朝均对《问刑条例》进行了修订,至卢飏所在的这个年代,《大明律》和《问刑条例》已经非常成熟了。
但律法是一回事,执行又是一回事,在封建时代,朕即法律的大环境下,律法便只能用来约束百姓了,而且是普通百姓。
而且此刻一个非常现实例子就摆在卢飏面前。
《大明律》规定: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,杖八十,主家登时杀死者,勿论。
不过这锦衣卫肯定是不受《大明律》管辖的了,所以在听了卢飏说这《大明律》不错的时候,两人便笑的有些猥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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