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,屯丁之间,不得相欺。
四,禁食生水。
五,谨慎用火。
共计五条。
屯田第四策,为管制。
自乡勇中,抽调精干伍长,升任百夫长,充为各屯田之所管制之官。
再者,粮食补给,另立人手,自涿州城至各屯田所,月补一次。
盐巴等物,按月供给。
屯田第五策,为卫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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