顾大春捧着托盘,送上来一把匕首,匕首约七寸长,做工十分精致,上面刻着龙纹图案,在刀柄处,刻着一个“段”字,范小刀指着匕首,道:“此匕首,名为断玉,是城南铁匠铺打造的私人定制匕首,我们去做过调查,这匕首一共做了四把,三年前五月初五,段江流曾在铁匠铺以五十两的价格,购得此匕首,并在上面刻字,我们调查时,在吕家枯井中,发现这把匕首。”
范小刀又拿出一份货单,是城南铁匠铺的售货记录,上面清楚的写着四把断玉匕首的出售记录以及购买之人。
范小刀问段江流:“这把匕首,你可认识?”
段江流道:“不认识。三年前,我确实买过一把匕首,但不是这一把。”
“那为何会刻你名字?”
“不知道,不清楚。”
宋人杰道:“只是刻一个‘段’字,天下姓段的千千万,又怎么证明是他的?就算刻着段江流,也有可能是重名重姓,再者说,这把匕首出现在枯井之中,也未必是杀死吕家满门的凶器,证据太过于牵强,大人,建议此证据不予采纳。”
范小刀道:“至少,可以作为存疑证据!”
不采纳证据,是直接忽略掉这个环节,不能作为定罪依据。
存疑证据,并不是可以直接给案件定性的证据,但是可以作为证据之一,起到辅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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