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彼得约翰逊做过两次判断能力鉴定,结果显示均无异常,这代表彼得约翰逊是一名有自我行为能力的、可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、知晓自己在做什么的头脑清醒的成年人。
其次,无论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均有正规的收受起诉书渠道,作为一名拥有自我行为能力可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,他理应通过正规渠道向法院呈递起诉书,而非携带炸弹冲入法院找人。
第三,法院明确规定禁止携带武器、爆炸物等危险物品进入,门口就有守卫进行安检,还要过安全门,安全门上贴有安全标识,法院已经尽到告知义务。
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,即便之前不知道,在到达法院门口,见到这些安全设施后也应当知晓自制炸弹不被允许带入法院。
他应该做的是将自制炸弹交给门口守卫,而非通过不明途径混入法院。
安妮·奥尔丁顿条理清晰,语言简洁,不仅完美驳斥了昆特·艾利奥特所谓的‘我当事人未被尽到告知义务’的说法,还顺带留了个尾巴。
她在最后一条中加了一句‘自制炸弹’,这是在为后续做准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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