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是‘民意’与法理同向,但‘民意’要求的比法理更多。
被告乔纳斯的所作所为激化了矛盾,让‘民意’要求法理做出超出法理本身更多的惩罚。
每一位法官的职业生涯都会遇到这种情况。
他会遇到一位罪大恶极的被告,被告的行为勐烈地冲击到大众质朴的是非观,令大众怒不可遏。
这种时候大多数法官通常有两种选择。
软弱一点的法官会选择顺应‘民意’,被‘民意’裹挟,做出违背法理的决定,对被告的惩罚加码,直至满足‘民意’,平息民愤。
这样的法官通常会被传颂为‘好官’,因为他充分听取了‘民意’,顺从‘民意’,做出与‘民意’一致的选择。
但他不是一名好法官。
强硬的法官会为了维护法理的公正性而违背‘民意’,甚至保护被告,做出法理所要求的选择。
这样的法官通常被认为是‘狗官’,因为他违背‘民意’,他闭目塞听,不肯顺从‘民意’,反而保护坏人,伤害大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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