然若未经申报,或刻意逃税漏税者,汉廷则不承认臣民对其开荒地域的所有权。
譬如现今吕宋岛的诸多金矿,朝廷不管,却不代表前去淘金的百姓就拥有那些矿山,若朝廷日后要将之收归,也是无话可说。
南洋殖民公司公告的殖民条陈,无疑是让现今在吕宋大举淘金的世家大族或豪商巨贾两个选择。
若如实申报,使私地获得朝廷承认,或许在大农府税吏的监管查核下,每岁要缴纳不少的赋税,然十年内都无须担忧矿山或庄园被收归国有,十年后也有“优先购买权”;若是不申报缴税,朝廷也不会进行处罚,然谁也说不准甚么时候就被朝廷收了去。
利弊得失,自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由臣民自行衡量抉择,朝廷公府依法行政,不偏不倚即可。
美洲殖民公司和非洲殖民公司,其殖民方式却不似上述两司般宽松,严格限定在掠夺型殖民,且必须在各府署严密控管下进行,原则上是不准许大规模移民的。
尤是拥有较高农工技艺的汉人,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主导的殖民举措,都不得大批前往美洲或非洲定居。
军队、商贾、奴隶,唯此三者,可在美洲和非洲的殖民驻点长期滞留,且不得擅自拓展殖民地范围,只准许通过作为桥头堡的军事驻点,掠夺当地的奴隶和资源。
朝廷派驻在美洲和非洲的汉军将士,其军眷皆须留在汉境,不得随军,且要不断进行轮换,驻扎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,且归国后不得再行派驻境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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