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环皇后大道,恒生银号。
何善衡、何添、利国伟等人,正在商讨把恒生银号注册为法人组织的有限公司。
港府在1948年1月首次颁布了《银行条例》,规定只需向总督和行政局申请,并每年缴纳5000港元的牌照费,就可以得到一个银行牌照,便可经营银行业。
银行经营的具体业务,并没有具体规定。
如此容易的事,为什么恒生银号不改为银行,继续沿用银号的称呼呢?
原来港府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,来规范银行的业务,但却有惯例;
这种惯例是由早期的外资洋行带来,成为了港岛所有银行的执业范本;
这种无形的约束力,使没有现代金融概念的华人银行家们,颇感不便。
绝大数华人银号商,视执业银行为畏途,而继续沿用银号。
银号经验灵活,显而易见;但是银号信誉不佳,也是显而易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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